日前,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沈阳市国有存量商服及工业用地租金标准(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本通知所称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租金为沈阳市辖区内(不含辽中区)商服、工业用途及按照一定修正系数修正后的 其他用途下,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有偿使用,原 租赁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经依法批准在原用途法定最高年限 内以租赁方式续期,原租赁合同中约定采用即时评估方式 调整租金等情形的土地租金收缴标准。本通知未列明用途下租金标准,仍按原租赁合同约定或通过评估方式确定。 以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方式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以及原租赁合同约定按固定比例定期调整租金的,不适用本标准。
计算方式 :
(一)商服用地
办理只有一层的建筑物或只办理多层建筑物中的一 层的,租金收取可直接按照附件 1 中公布的相应标准乘以 该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理多层建筑中的两层或两层以 上的,租金收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二)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租金收取按照附件 2 中公布的标准乘以需办 理租赁的建筑物的土地面积计算。
(三)其他用途土地
附件 5、附件 6 中所列用途的土地租金计算,先按照 对应的商业或工业用途标准计算后再乘以表中的用途修正 系数。
(四)多年期租金一次性缴纳
一次性缴纳多年期租金,按照土地用途年租金标准乘 以附件 3、附件 4 中对应的年期修正系数计算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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