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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2022年拟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
来源:乐居买房2022-03-09 11:35:12
摘要
2022年拟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文件精神,沈阳市房产局结合沈阳市实际制定了相关实施意见,2月9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2月22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22】2号)(下面简称《实施意见》)文件。3月9日,沈阳市房产局副局长范民就《实施意见》有关内容及2022年沈阳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新闻发布。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2019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大城市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大力发展租赁住房”。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明确提出:要以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核心,通过落实“土地不花钱、少花钱”政策,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在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扶持上,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通过盘活存量改建、改造、适度新建等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坚持“保基本”,以小户型为主,选择合适地点建设,注重实现“职住平衡”。

  韩正副总理在主持召开的全国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提出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沈阳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市委主要领导提出“结合我市实际,在高新区、经开区等专业园区周边,加快建设人才公寓(每年2万套)”的指示精神。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实施意见,据此制定出台了本次《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分为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工作措施、支持政策、有关要求等五个部分。主要内容为:

  (一)基本原则。明确了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坚持依照“市场主导,政府支持;科学规划、供需匹配;职住平衡,重点保障;增存并重,量质并举”等四项原则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要求。从供给对象、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和房源筹集方式4个方面,对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基本要求。其中:对保障对象要求为在我市就业、创业、生活的常住人口,仅要求在我市无房且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和补贴,不设其他限制,力争惠及全部有切实租住需求的新市民;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为主,且比例不低于70%,解决新市民“一张床、一间房”的生活需要,同时针对人才引进等高层次人才的品质需求,部分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可适当放宽,做好分层次、多品类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按照可负担(租户可负担)、可持续(企业可持续)的原则,最高不超过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减轻租户日常生活负担,能够以较低租金享受相同品质的居住生活,提升租户生活满意度;通过新建、改建、改造、收购等方式,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渠道。

  (三)工作措施。提出了前后政策衔接、完善组织架构、建立认定机制、简化审批流程、强化监督管理、完善公共配套及建立专营机构等七项具体的工作措施。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发展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机制。同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进行全过程监督,切实保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质量与品质,让租户租的放心,住的安心。

  (四)支持政策。包括5个方面,共13条,通过对土地、税费、财政、金融方面支持为企业减轻建设、运营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量;通过执行民用价格减轻租户租住成本,使租户用较低的居住成本享受品质生活。主要是:

  1.为全面落实国办意见中“土地不花钱、少花钱”原则,在土地政策中通过采取降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价款、允许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出让价款分期收取的方式使“土地少花钱”、自有土地建设及闲置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交土地价款等方式使“土地不花钱”,有效降低企业建设成本;通过提高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室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比以及允许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方式鼓励各类主体为满足“职住平衡”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达到租户就近居住、就近生活的目的;通过将闲置和低效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方式,有效盘活闲置存量资源。

  2.通过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加大财政、银行金融两项渠道对企业进行资金补充等多方面政策支持,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热情,并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能够持续健康运营,为我市新市民提供优质服务。

  3.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减轻租户租房成本。

  三、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安排

  截止目前,我市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共计84个项目、17694套(间)、建筑面积104.6万平方米。

  按照市委主要领导在1月12日市委科创委2022年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2022年人才公寓必须要建成2.5万套”的指示要求,我市2022年拟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为我市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公共服务人群提供低租金、小户型、品质优良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升我市对人才的吸引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发布会上,卢丹处长就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计划确定标准等问题进行解答。

  问题一: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计划如何确定,“十四五”期间预计发展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数量是多少?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有力解决我市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同时,坚持住房保障与人才安居双轨并行,对人才实施精准保障,科学制定住房保障“十四五”规划,把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作为规划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遵循优化布局、以需定建原则,重点围绕轨道交通枢纽、科技工业等产业园区、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合理建设、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计划根据相关区存量土地、房屋资源等情况制定,按照不低于年度居住供地计划商品住房面积10%的标准制定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计划。经测算,“十四五”期间全市预计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6万套(间)。

  问题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都有哪些?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哪些标准?

  答:为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我们不设置收入门槛,凡是在我市市内就业、创业、生活的无房常住人口(主要是新市民、引进人才、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均是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用人单位自建的和单位集中申请为满足“职住平衡”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保障对象可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我们分别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户型面积、租金价格、土地属性等三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户型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为主,且比例不应低于70%;二是租金价格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市场租金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且年度调整幅度不高于5%;三是列入征收计划的建筑不得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或物流仓储用地等,不符合环保等安全要求的,不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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