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也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将于今年9月1日在我省顺利施行。
《方案》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将我省现行契税税率平移,即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4%,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税率减按3%征收”。继续执行现行税率有助于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保障我省经济社会特别是房地产交易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二是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减征或免征契税。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应依法征收契税;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认定,免征契税。
《方案》规定的契税税率为基础税率,国家在基础税率之上,为保障居民住房需求出台的优惠税率,我省仍从其规定,即对于个人购买的家庭两套及以内的住房,依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享受优惠税率,其中,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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